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相关资助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发放对象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在籍学生,通过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因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三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
2.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补贴;
3.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训补贴;
5.学生资助育人实践项目;
6.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发放办法
1.学院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发放资助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
2.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3.针对困难学生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实施细则根据当年具体项目情况制定。
4.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六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学院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追击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