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防控结束止。
第四条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此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不得随意外出。
第五条 学生须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主动做好个人防护,自觉佩戴口罩,不聚餐,不聚会,当出现发热(体温≥37.3℃)、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并做好应急处置。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入住学生宿舍,一律不准外宿。
第七条 学生返校后须严格执行“晨、午、晚体温检测”、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要求完成每日体温检测和健康打卡。
第八条 学生必须通过“钉钉”平台,按时填报“学生体温”上报,完成每日健康打卡和签到。
第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日常管理。
㈠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不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早、中、晚健康打卡申报;
3.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
4.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5.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证件检查、宿舍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
6. 串访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以及去其他学生宿舍长时间滞留或住宿,且不听劝阻的;
7.未经允许,在校门、围墙、栅栏等处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接触的。
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2.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
3.特殊情况经批准出校园,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 私自与隔离人员接触;
5.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
6.编造、传播谣言,转发不实信息,发表不当或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7.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售卖防疫物资或不安全物品;
8.私自翻越校园围墙、栅栏外出。
㈢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1.应该隔离但拒绝接受隔离观察;
2.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3.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
4.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工作;
5.不服从学校和属地其他防疫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规定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从重给予追加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