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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办、纪委、团委的相关人员和校学生会主席等七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进行复查;

(三)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党办,秘书由党办主任兼任。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秘书处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院职能部门。对作出的学校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其他申诉证据,直接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学院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是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 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五) 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登记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的复查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或申诉处理意见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申诉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评议和表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 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消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省教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通告栏公告。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政的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案情复杂、重大,应通过听证程序进行调查的,应通知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没有要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会是否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获得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者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说明案由;

(二)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时双方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的委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双方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专科学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发放学生证。学生在每学年初先交学费后注册。无特殊情况,每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学生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学生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受三个单程)的火车票半价优惠。首次使用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已输入乘坐次数“4”次,待使用四次后,由各学院辅导员安排,按班收集学生证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充值。

第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待复学时按所在年级重新办理。

第八条 对于因降级、转专业在办理学籍变动时,需重新办理学生证者,将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并缴纳工本费后,可重新办理新证。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将材料交至学生工作处办理登记补发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回。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到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由各学院辅导员负责审核,学生本人填涂并确认后,不得擅自涂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因转借、遗失、损坏、弄虚作假、抵押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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