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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7-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园内或实习、实训、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的原则;坚持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 凡具有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处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

(三)记过处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处分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上述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九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酗酒后违纪的;

(五)侮辱、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或煽动作用的;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条 对于违纪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处罚:

(一)违纪处分影响期内,取消该生参加各项评优、各类奖助学金和入党等资格;

(二)违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再担任学校、院学生会任何职务;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达两次,或者受记过以下处分达三次者,以德育不及格论处,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未被解除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四)损害公私财物、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责令责任方赔偿或者相互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集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生活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纪律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喝酒或因酗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晚上关宿舍大门以后,经常晚归、影响他人休息者,或晚归时谎报假名、假学院与年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四次以上晚归或不按规定作息时间熄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各类校园贷款、网络贷款和非法集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对他人的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对以麻将、扑克或其他赌具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校方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阅览证、有价证券及其他证件,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制作、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他人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打架致伤他人者,要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作案工具进行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获他人遗忘物,经教育拒不归还,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剽窃、盗用他人的文章或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贩卖毒品者,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买、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现代通讯工具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考查)、国家或省级统考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旷课者(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6-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以及旷课50学时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纪者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作为合并执行的依据,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视为屡教不改,所有处分累加,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价值在2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严重有损社会风气,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或涉及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涉外交往中行为不当,有损国格、校誉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因就业、评奖、处分、实习等原因实施报复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形象、仪容、仪表,禁止赤背、赤脚、穿拖鞋、背心、吊带装、超短裙、露脐装等暴露的服装进入任何教学、办公场所或参加学校各类礼仪性的集体活动,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院;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收到处分书面通知后若对该处分不服,可于收到该处分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复议决定,并依据《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具体参照前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我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二级学院还应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若对处分决定无异议,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需将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内公告。学生的处分审批后,填写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二级学院存档一份,寄给学生家长一份,学生档案中存放一份。

第六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影响期视学生违纪情况和性质而定,一般应在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作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二级学院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服处分决定且能书面及时提请复议者除外)。无故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持相关学籍处分证明至学生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六十二条 各类处分材料一律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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