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院由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㈠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㈡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㈢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院内勤工助学人才库和管理网络体系。
㈣加强与院外单位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部门用工岗位的设立和登记
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临时岗位的工作量人均工作时间每月不应超过30小时(含),每学期(或假期)累计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0小时(含),否则按固定岗位设置。
㈡学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设立
学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实行每学期集中申报。学院需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职能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三周内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并统一提交至学工部汇总审核,按以下流程报批后执行:申请部系→学工部→综管部→计财部→院领导。学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在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审批完毕后留存部系、综管部、计财部及学工部各一份,以便备案及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实行轮换制,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同学,可以取消其固定岗位资格。
学院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需申请设立临时岗位的职能部门在学院组织活动前一周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岗位审批流程报批执行。
㈢经批准设置的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工部统一安排学生上岗,各用工部系不得随意更换。凡未经批准设立的岗位,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部系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部系负责。
㈣学院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我院在校生赴校外单位勤工助学必须经由学工部统一安排,同时由学生本人与学院和校外单位就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按照按以下流程报批后执行:申请部系→学工部→计财部→集团合规部→院领导。
未经学院统一安排擅自赴校外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㈤学工部根据各部系、学院外单位所申报岗位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将用工需求统一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并签订协议。
㈥学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协议签署期限最短为一学期,临时岗位根据具体活动安排确定协议签署期限。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勤工助学活动的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部系、学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取消协议,否则按旷工处理,不再享有申请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㈠每学期初,以学工部发出的勤工助学公告为准,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附带本人上学期成绩表一份,向所在部系申请,各部系统一收集审核后,以部系为单位统一报送学工部审核备案。为了使更多的同学有机会上岗,原则上一个同学只能同时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㈡勤工助学学生名单确定后,学工部根据报名资料,建立勤工助学人才库,由学工部负责指导全院开展学生竞岗。已递交《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通过审核但未竞岗成功的学生留学工部备案,待有临时岗位或其它勤工助学机会时再安排上岗。
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必须在课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以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原则上,学生勤工助学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㈣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选聘原则:
①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②学习成绩合格;
③身体健康;
④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⑤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⑥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①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
②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③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④因故休学者;
⑤上学期有两门课程(含)以上不及格者;
⑥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㈥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四、经费来源
㈠勤工助学经费来源由学院各部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申请。
㈡学院也接受社会专项捐赠,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
㈢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五、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㈠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240元/月按月发放,工时不足40小时/月的,以6元/小时×实际工作小时数=实发工资。(根据海南省最新确定的三亚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5.7元/小时计酬,学院按6元/小时计酬,每个月40个工时,得6元/小时×40小时=240元。计酬标准随三亚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增减而增减。各岗位管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时间,但不得随意增加学生的劳动时间)
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08年6月份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关于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临时岗位的每小时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8元。)
㈢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前海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6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7元。
六、报酬领取
㈠每月末,用工部门根据勤工助学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按照自然月度统计本部门每月《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汇总表》,并签署考核意见,按以下流程报批后发放:用工部门→学工部→综管部→计财部→院领导。
㈡学工部审批《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汇总表》时应依据勤工助学人才库资料复核表中勤工助学人员情况,如发现用工部门擅自聘用人员,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追究相应部门责任。
七、附则
㈠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要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因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按有关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校容校貌及宿舍管理规定。
㈣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全部资助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将跟踪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并建立特困学生档案(作为困难学生补助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审核依据),同时对已享受困难资助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消费等情况进行抽查。
㈤凡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令其退还所有资助金。
㈥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于本文下发后废止,本规定由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