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团学工作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原则。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使用的学生干部,在学生组织机构设置、学生干部选任时要征求学生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主要管理工作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六条 学校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1.共青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①校团委
校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学生副书记2人,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等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②二级学院团委
设书记1人,学生副书记1-2人。团总支设学生副书记1-2人,团总支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等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4人组成,设支部书记1入 (由班长或副班长兼任,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各1人。
②校团委下属校级学生组织
校团委组织中另设并行的组织机构:大学生文艺团、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学生联合会。各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运行所需部门。
2.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①校学生会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及二级学院学生
分会主席构成。
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社团管理部、心理部、纪检部、体育部、权益服务中心,各部门设部长1入,副部长1-2人。
②二级学院学生分会
二级学院学生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的组织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纪检部、外联部等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3.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等各1人。
4.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各学生社团下设部门由各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报二级学院团委、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5.学生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按党务干部选任规定选任。
6.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需调整、增加岗位职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子以申请,经学工处、校团委申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党政的决议和学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2.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
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生会干部应当是学有余力,学
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30%以内,且无考
核不及格情况。
4.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直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九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条 竞争选拔。学校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团总支每届任期1年,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逐步实行公推直选;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经公推直选产生;其他学生干部经竞争性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确定人选。各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的管理。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3.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传达贯彻学校、二级学院管理规定和要求。
2.及时向学校、二级学院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党委学工处、校团委指导校级学生组织直属团总支、校学生会对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指导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学生会及各辅导员对本学院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指导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协助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对其他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同级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1.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2.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载入学生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依据。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党委学工处、校团委的考核分占80%,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考核分占20%;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团总支副书记,二级学院的考核占80%,校团委、校学生会的考核分占20%;班级学生干部由各学生科、团总支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良好占30%。
4.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学年鉴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类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需在学生干部考核的20%优秀中产生,校级“优秀团干部”在考核良好以上的学生干部中产生,优先在考核优秀中产生。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4.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包括学年度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后30%者;有科目不及格。
5.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披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