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已取得三亚航空旅游学院正式学籍,并完成正常注册手续的全日制高职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海南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发。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计分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遵守学院校园文明行为“十要十不要”规范;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科期末成绩平均绩点排名专业总人数前10%,特殊情况者可放宽至专业总人数前15%;经补考后无挂科情况;同等条件下排名相同者取单科最低分中较高者为先;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思想表现及成绩情况等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同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且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而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取消其评选资格(不包含办理缓缴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分标准(满足基本条件后):
序号 |
事项 |
分数 标准 |
1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附有《家庭情况调查表》 |
2 |
2 |
上一学年期末成绩平均绩点排名专业10% |
2 |
3 |
属低保家庭子女,附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
1.5 |
4 |
属烈士、孤残子女,附有相关证件或证明 |
1.5 |
5 |
课余参加校内外有益活动,并取得名次和相关证书,如数学建模、辩论赛等等 |
1.5 |
6 |
实习实训课程成绩优秀,获得过相关专业证书或专业实训课程分数排名专业前30名 |
1.5 |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将具体获奖名额下发至各部系,部系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各班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文件要求的学生进行申请;
具体获奖名额分配视各部系学生总数、上一学年部系获评学生总体表现以及上一年度部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情况而定。如上一学年部系获评学生有违纪违规现象,按获评违纪学生所占比例相应减少本学年部系分配名额;如上一年度部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存在虚假上报、不按评选要求上报等违规情况将相应减少分配名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内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奖励证书。
如属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条件推荐者,还需附上辅导员所写的学生情况推荐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各部系在收到通知后,由部系主任组织二、三年级学生辅导员组成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成绩、排名、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议定初审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汇总各部系初审名单、《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学生成绩单等材料,经教务部严格审核学生成绩及专业排名,学生工作部综合审核学生各项表现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组织汇总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符合本办法要求条件的学生。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拔款至学院后,学生工作部组织、安排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中,若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即撤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计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部系评选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及教育缺失,使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失当,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保留追究部系失职、渎职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